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且非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 3.不具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十二条中“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的不当行为且仍在处罚期内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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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财政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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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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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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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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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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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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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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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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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78
0731-82212345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且非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 3.不具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十二条中“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的不当行为且仍在处罚期内的。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9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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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相关信息符合填报要求 |
处室内部审核 |
8个工作日 |
符合财政部97号令的条件及执业许可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 |
会签处室审核 |
2个工作日 |
符合财政部97号令的条件及执业许可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 |
分管厅领导审批 |
3个工作日 |
作出是否准予临时执业许可决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准予执业许可的,出具书面决定,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执业许可的,出具书面决定。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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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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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