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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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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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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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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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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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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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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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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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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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0731-82212345
需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D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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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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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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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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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标本采集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