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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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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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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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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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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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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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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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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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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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9
0731-82213083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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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13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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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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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