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八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四、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4 号 ) 第二章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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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澧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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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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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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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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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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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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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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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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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3334016
0736-3122110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八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四、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4 号 ) 第二章的规定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津澧大道与澧西路交叉路口往南190米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5: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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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9个工作日 |
·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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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