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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578520001230170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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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1-82213056

    0731-8221305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机构、具有能对所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检验机构,进行批次检验。 (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 (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证明。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F07-F09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审查标准

初审

7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审查标准

审核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审查标准

审批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审查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审查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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