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蓄水验收阶段: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市州发改委部门或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 2、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阶段: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市州发改委部门或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 3、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 单独报送的,由市州发改委部门或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