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产品不能在国内市场形成垄断,鼓励竞争。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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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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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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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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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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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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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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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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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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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8
0731-822139280731-82213026
0731-82213026(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产品不能在国内市场形成垄断,鼓励竞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2窗口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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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交处(局)分管负责人复审。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承办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委分管副主任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承办人员。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通知申报单位并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信息公开;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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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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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第72号 |
全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第21号 |
全文 |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第42号 |
第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权限,按《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请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
第五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为项目核准机关。省发改委负责《核准目录》中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核准。《核准目录》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其项目核准机关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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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