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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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石峰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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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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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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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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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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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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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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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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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2629953,13272100192
0731-22629837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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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现场查验及公示 |
6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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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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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