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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实施编码:11430225006206640G4000117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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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6222433

    0731-2622243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6312345

    0731-26312345

受理条件

制定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炎陵县炎陵西路95号住建局三楼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306)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6个小时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公用事业办提交申请资料,公用事业办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审核

6个小时

初审合格的,由公用事业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

6个小时

由住建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受理和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结论。

办结

6个小时

符合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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