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为重点排污单位及上市公司等;市级为市级重点监管单位。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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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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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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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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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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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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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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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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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4-2892749
0734-12345
省级为重点排污单位及上市公司等;市级为市级重点监管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大道17号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E04;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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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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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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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
第二十三条: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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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XX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的通知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