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不动产权证书);2.房屋拆迁协议;3.拆迁通知。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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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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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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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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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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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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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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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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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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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6813469
0734-6882345
1.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不动产权证书);2.房屋拆迁协议;3.拆迁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蒸阳大道261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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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个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个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个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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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四十二条: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四)未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下达补偿决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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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