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2.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组织实施方案; 3.安全救护的设施、设备及其实施方案; 4.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保障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44-8281740
		                        		
		                        	
		                        		0744-12345
		                        		
		                        	
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2.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组织实施方案; 3.安全救护的设施、设备及其实施方案; 4.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保障条件;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5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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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8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按时办结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2003〕382号)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