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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017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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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690

    0731-822136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政务中心对行政许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允许容缺的除外)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允许容缺)、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

3个工作日

化妆品监管处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合法合规性、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照许可检查要点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行政审核

1个工作日

化妆品监管处组织对现场核查意见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审定

1个工作日

分管局领导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化妆品监督管理处。根据审定意见: 1、准予许可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制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将写明理由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公示审批结果。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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