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2.持有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3.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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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药品监督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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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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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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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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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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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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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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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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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0162、82213687、82213672、82213698
0731-82212345
1.申请人为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2.持有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3.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
10个工作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审查 |
3个工作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审定 |
2个工作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制证与送达 |
0个工作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