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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实施编码:11430422006274635M4000132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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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8559995

    0734-855999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审核通过: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省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申请; 2.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3.市局提交材料齐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3.补充材料超过受理时限。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街道富园路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A03、A04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审核

8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办结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

第二十二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订购证明》申请表;(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转报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请示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