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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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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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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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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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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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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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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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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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44-8281740
0744-12345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558号市政务中心一楼101-104;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按时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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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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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