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注册。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具备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 (二)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上执业的护士,需要申请和办理延续注册。已不在护理岗位执业的护士不得申请和办理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入省变更注册对象:已在外省、军队、武警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现拟受聘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 省内变更注册对象:已在我省某一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拟受聘于本省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注册护士。 (四)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五)注销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或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注册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六)遗失补证。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护士执业证书》,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