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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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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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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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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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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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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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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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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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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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7821696
0737—7865110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政务中心二楼交通行政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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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交通运输局职权范围,应当即时通过市政务中心综合服务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市政务中心综合服务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市政务中心综合服务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出具书面文书,并将文书内部移交到市政务中心综合服务受理窗口。 |
审核 |
5个小时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进入审批流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
审批 |
6个小时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审批;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2个小时 |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初步设计审批文件送到市政务中心综合服务受理窗口;;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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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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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交通行政许可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