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体育法》第八十七条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2.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超过十日的,应当经场(馆)设施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3.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4.公众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