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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实施编码:114310230065502226443101205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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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永兴县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5-55669791

    0735-5566979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5535062

    0735-5535062

受理条件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兴大道486号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C区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10月01日~次年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发》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审核

3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结

1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维持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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