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送贮单位许可证 2. 接收单位许可证 3. 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 4、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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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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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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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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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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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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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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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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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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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1-82213929
0731-82213083
1. 送贮单位许可证 2. 接收单位许可证 3. 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 4、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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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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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