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0300MB1730523Y3000120209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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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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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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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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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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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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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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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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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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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2817104
0731-58570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3楼综合审批服务区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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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要求。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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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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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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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