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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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芷江县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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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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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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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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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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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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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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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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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6839650
0745-6855100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迎宾路市民之家二楼G25水运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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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 正式文件,有文号、加盖单位公章。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航道管理科分管负责人复审。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长沙市地方海事局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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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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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交通行政许可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