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的。 符合第(一)、(二)种情形的,由注册主管部门自知晓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三)、(四)、(五)种情形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当自知晓30日内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提交《湖南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注册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相关部门或途径知晓的,可在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六)种情形的,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护士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