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经批准筹建企业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岳阳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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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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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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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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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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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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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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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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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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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5222795
0745-12345
1、申请人为经批准筹建企业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岳阳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
辰溪县辰阳镇育才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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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市局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纪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复审岗位工作人员。 3、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执法人员、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补办的初审意见(不同意要说明理由)。 4、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5、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并签署复审意见;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初审、复审岗位工作人员。 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根据决定意见,对同意的,药品流通科发证并公示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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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