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的机动车未取得登记证书或登记证书遗失的。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衡东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需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4-5211271
0734-5212190
已登记的机动车未取得登记证书或登记证书遗失的。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金花村6组车辆管理所大厅3号、4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必须原件受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
---|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