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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内国内出生新生儿上户

实施编码:11430300K28806538840007091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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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内国内出生新生儿上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书院路派出所:0731-58620791;建设路派出所:0731-58524050、0731-58396261;东坪派出所:0731-58562243;下摄司派出所:0731-58595110;岳塘派出所:0731-52331013;昭山派出所:0731-53281561/0731-52566830;宝塔派出所:0731-58552527;五里堆派出所:0731-55571415;霞城派出所:0731-58521724;荷塘派出所:0731-53581130;

    书院路派出所:0731-58620791;建设路派出所:0731-58524050、0731-58396261;东坪派出所:0731-58562243;下摄司派出所:0731-58595110;岳塘派出所:0731-52331013;昭山派出所:0731-53281561/0731-52566830;宝塔派出所:0731-58552527;五里堆派出所:0731-55571415;霞城派出所:0731-58521724;荷塘派出所:0731-5358113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5575127

    0731-55575127

受理条件

在我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一方系我省户籍)、同民族、婚内生育,随父或母在我省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母,不满3周岁的新生儿,可由其父母网上申请办理新生儿上户业务。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派出所:书院路街道书院路56号;建设路派出所:岳塘区建设南路霞光村1号;东坪派出所:岳塘区东泗路;下摄司派出所:岳塘区下摄司街道229号;岳塘派出所:岳塘区岳塘街道安环路;昭山派出所:岳塘区昭山镇晴岚路1号;宝塔派出所:岳塘区芙蓉中路32号;五里堆派出所:岳塘区五里堆街道五里堆派出所;霞城派出所:书院东路加油站旁边消防救援队边;荷塘派出所:岳塘区荷塘街道团竹路荷塘派出所;

2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事实。 1岁以上3岁以下需父母双方到场办理补录程序,由派出所负责审核。 3岁以上的补录程序需要分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三周岁以上补录

3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事实

办结

3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事实。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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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证件申请具体位置在哪里?

新生儿 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县(市)区公安分局(超出1岁新生儿上户需先在派出所申请,再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首次办理需要收费?

首次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办理材料?

在我市登记户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公安派出所应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真伪核验,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3)、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新生儿民族成份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