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衡东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4-5225723
0734-522584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5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并真实客观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审查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于 3个工作日内安排签署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