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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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衡东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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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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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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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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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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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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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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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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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4-5222620
0734-12345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兴衡东路与洣江大道交叉口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06月23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07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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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2个小时 |
材料齐全 |
办结 |
12个小时 |
材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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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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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