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层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取管理费用1269。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授权省级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分级审核要求(如5000亩以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1269。 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文件 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48。 二、湖南省层面法律依据 《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发〔2024〕14号) 审批分级:按流转面积划分审批权限(如1000-5000亩由市级审批,5000亩以上由省级审批),跨区域流转需上级审批 (一)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亩的,或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不足100亩的,无需审批但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及以上但不足1000亩的,或流转取得整行政村土地经营权的,或跨乡镇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三)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0亩的,或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四)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0亩及以上的,或跨市级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