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签(铭牌)、说明书; (二)检验报告(含结论); (三)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四)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五)产品配方; (六)消毒器械结构图(主要元器件及参数)。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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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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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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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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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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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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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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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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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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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056
0731-82212345
(一)标签(铭牌)、说明书; (二)检验报告(含结论); (三)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四)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五)产品配方; (六)消毒器械结构图(主要元器件及参数)。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F07-F09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资料审核 |
5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网上公示 |
5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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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 全文 。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5〕90号 ) 全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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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