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交验收申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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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耒阳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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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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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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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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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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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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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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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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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4758453
0734-12345
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交验收申请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G区05号、06号、07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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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根据材料出具初审意见。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及初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2)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的,将申报材料退至经办人,并说明理由。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1)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的,签署审核意见。 (2)对不符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的,予以退件并签署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签发预验收意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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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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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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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XXXXXX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意见》的通知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