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条件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439E2000113002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省财政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1-82213978
0731-82212345
(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条件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9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相关信息符合填报要求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符合财政部97号令申请证照的条件及执业许可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符合财政部97号令申请证照的条件及执业许可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符合财政部97号令申请证照的条件及执业许可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 |
---|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 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9号 |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