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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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耒阳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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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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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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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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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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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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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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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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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4758179
0734-12345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湖南省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15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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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2个小时 |
申请材料和受理申请书全部扫描建档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现场考察,由两名以上水产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到现场考查生产设施条件,对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项目,当即向申请人指出; (4)承办人将初审意见报市水产渔政管理站站长。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1)按照备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核。 (2)审核后由股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审核。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12个小时 |
(1)对通过审批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准予备案文书、证件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抄送相关部门。(2)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理由,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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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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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