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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实施编码:114304810062943101443102006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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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耒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4758179

    0734-475817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15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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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2个小时

申请材料和受理申请书全部扫描建档

初审

1个工作日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现场考察,由两名以上水产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到现场考查生产设施条件,对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项目,当即向申请人指出;   (4)承办人将初审意见报市水产渔政管理站站长。

审核

1个工作日

(1)按照备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核。   (2)审核后由股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窗口首席代表审核。

审批

1个工作日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办结

12个小时

(1)对通过审批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准予备案文书、证件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抄送相关部门。(2)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理由,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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