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救、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计划、运行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及防洪除涝规划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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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娄底市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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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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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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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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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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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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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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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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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8-8585272
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38-12345
1、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救、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计划、运行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及防洪除涝规划要求。
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环府路勤政街36号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周一至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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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合法合规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合法合规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合法合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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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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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水利局关于XXX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核的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