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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实施编码:12430300MB1024100W443011603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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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8273239

    0731-5827323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5570335

    0731-55570335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机关管辖权限范围。 2、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3、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劣化。 4、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7)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7、入河湖排污口的规模、设置地点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中国湖南省湘潭市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52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按照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执行

审查

2个小时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

决定

1个小时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结果送达

1个小时

领取时出示有效证件并签字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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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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