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包括: a)医疗机构歇业(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 b) 暂缓校验期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c)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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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石峰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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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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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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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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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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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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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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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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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2629953,13272100192
0731-22629953,132721001920731-22629837
0731-22629837申请条件包括: a)医疗机构歇业(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 b) 暂缓校验期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c)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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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真实 |
初审 |
2个小时 |
真实 |
审核 |
5个小时 |
真实 |
审批 |
5个小时 |
真实 |
办结 |
2个小时 |
真实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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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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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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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