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核发使用证明; (二)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三)购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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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汝城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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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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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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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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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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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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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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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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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312222
0735-8220179
(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核发使用证明; (二)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三)购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7楼汝城县公安局17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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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申请人从《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购买、运输烟花爆竹审批表》 |
审核 |
1个小时 |
由购买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审批。 |
审批 |
1个小时 |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 |
事后监管 |
1个小时 |
购买单位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备案,物品运达目的地后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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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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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