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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编码:XFL09000000000000040001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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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8230119

    0735-823011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8220179

    0735-8220179

受理条件

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 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 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八楼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受理

审核

3个小时

审核

技术复核

1个小时

技术复核

审批

1个小时

处理完成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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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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