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市级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或者身体残疾健康状况不适宜、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