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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实施编码:114310810065388562443101600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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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资兴市阳安西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电话咨询号码:0735-3327962;0735-3228423(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股);0735-3312369(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环境执法大队办公室)。

    资兴市阳安西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电话咨询号码:0735-3327962;0735-3228423(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股);0735-3312369(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环境执法大队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对单位窗口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投诉电话:0735-3332531;对部门有违法违规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或其中介服务事项、未按要求执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或其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决定的投诉受理:自行设立中介服务投诉 市优化办:投诉电话:0735-3335818;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投诉 :市委编办,投诉电话:0735-12310;以上情况也可直接向市作风办投诉,投诉电话:0735-3326126。

    对单位窗口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投诉电话:0735-3332531;对部门有违法违规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或其中介服务事项、未按要求执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或其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决定的投诉受理:自行设立中介服务投诉 市优化办:投诉电话:0735-3335818;自行设立行政审批投诉 :市委编办,投诉电话:0735-12310;以上情况也可直接向市作风办投诉,投诉电话:0735-3326126。

受理条件

1、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危险废物去向符合法定要求; 3、有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备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去向、 期限相符;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确有相应的处理处置经营范围,且计划转移的累加量在其许可能力范围内; 5、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和运输单位的有关证件合法有效。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资兴市阳安路519号市政务服中心二楼B区27号生态环境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审查申报资料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1)出具受理单:通过现场提交的资料的,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即时领取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受理单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 (2)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获取方式同受理单的领取方式。

审核决定

4个小时

环保局环境管理和行政审批股和环境执法大队负责人按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给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送主管局领导签署同意的意见,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退回材料并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结告知

1个小时

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或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审批相对人备案结果,并对外公开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许可决定书。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许可的原因和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许可决定书的获取方式同许可证的领取方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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