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及相关管理制度; 3.交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如果申请单位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那么: 1.申请机构的资质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的规定。 2.申请机构的条件具备《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十条的规定。 3.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