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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实施编码:11431223MB168270164000123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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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5257651

    0745-5257651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12345

    0745-12345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育才路龙腾御城A区二楼(大千锦绣山城对面育才南路入口龙腾御城西门)卫健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初审

10个工作日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需要现场考核的,报复审负责人同意,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并将考查时间告知申请人,将考核结果报复审负责人审核。

审核

7个工作日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

审批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办结

1个工作日

1、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间为7日,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转交局医政股、中医股及时组织查实,如无异议,及时制定批复或执业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设置批复或执业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查看结果样本

申办诊所的人员条件是什么?

执业医师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