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药品或药材进口资质的药品经营或生产企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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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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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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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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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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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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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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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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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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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75827
0731-82212345
取得药品或药材进口资质的药品经营或生产企业。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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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符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备案材料要求或《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备案材料要求。 |
审查、审核和审定 |
1个工作日 |
符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备案材料要求或《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备案材料要求。 |
制证与送达 |
0个工作日 |
告知并公告办理结果,同意备案的,制作《进口药品通关单》,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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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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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材通关单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