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业部发布)第十六条 沿江各级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对长江干流及其通江渔业水域污染情况和因污染危害渔业资源事故进行监测。因污染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