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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57852000723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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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8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822223

    0731-8482222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4822000

    0731-84822000

受理条件

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在出具鉴定结论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湘雅路30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审核

60个工作日

专家组综合判定

结论

20个工作日

综合判定

送达

3个工作日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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