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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实施编码:11431224MB1960871B400011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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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溆浦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3220950

    0745-3220950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3327155

    0745-3327155

受理条件

1.土地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溆浦县卢峰镇警予南路(兴隆街)兴隆街239号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资料齐全

初审

2个小时

资料齐全,符合划拨土地转让条件

复审

4个小时

审查合格

审核

6个小时

复审通过

审批

6个小时

审核通过

办结

4个小时

审批通过,资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5号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准予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函/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关于准予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函/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是否符合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