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批准权限;2、地质遗迹保护程度允许;3、采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4、采集单位为科研单位和高院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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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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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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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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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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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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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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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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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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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7620293
0730-7629179
1、属于批准权限;2、地质遗迹保护程度允许;3、采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4、采集单位为科研单位和高院校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天鹅路69号自然资源局205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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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
审核 |
8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是否合规 |
审批 |
8个工作日 |
审查是否合法合规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归档整理,发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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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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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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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