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10260065663984400011400600Y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汝城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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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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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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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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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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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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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5-2135686
0735-2135678
(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10楼1015室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4个小时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资料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一式两份);(二)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申请机构章程及制度;(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使用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五)申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材料;(六)服务场所照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审核 |
5个小时 |
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现场勘察是否符合标准。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制作决定文件,打印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许可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