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1、为什么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一是为了统计特种设备的基础数据,二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和汽车上户差不多。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由安装单位办还是使用单位办?
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一般由使用单位办理,如果不熟悉业务流程,也可委托设备安装单位代为办理,但办理时都需要填写使用登记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为什么要分为几种?
答:一般最常用的是按台套办理的使用登记表,但是由于气瓶类设备数量较多,压力管道类设备是以长度计算,为了便于办理登记业务,所以有几种不同的表格,。
4、办理完使用登记是否就不用管理了?
答:不是的。办理使用登记是特种设备使用环节重要的一环,除此之外,还需要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来操作设备,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验,另外设备如遇产权变更、改造、移装、报废等事项则需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和注销手续。